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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力要受权利监督

2001-01-09 来源:光明日报 郭道晖 我有话说

目前在处理新闻媒体与政府和官员之间的批评纠纷时,常简单地把它按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来对待,而往往以媒体侵犯党政官员的名誉权判处,这是不妥的。正确的应当是按公民实行舆论监督的政治权利,同政府作为监督对象的权力行为之间的公法关系来处理。不应只当成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,而应是公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。

公民和媒体在行使新闻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时,应力求真实、准确;对官员和政府机关而言,则首先应当自觉地把自己置于被监督的对象的地位,虚心听取批评意见。如果显然失实,也完全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,作适当的澄清。

作为公权者和公众人物,本是处于强势地位,从政治伦理上说,相对于国家机关,公民(包括记者与媒体)一般是弱者,其批评即使有些失实,政府官员也应当有宽容的雅量。这在法国《公务员总章程》中称为“克制保留义务”,即公务员因职业上的特殊需要,其享有个人权利比一般公民要受更多的限制。公民针对官员与官方的公务行为的批评,应当比针对其私人行为有更多的保障。公民在行使批评监督这一公权利时,不慎有失实之处,也应享有免责权。笔者在八十年代初接待美国一位州长来访,他谈及某报因揭批某明星隐私,涉嫌毁谤,被判罚款100万美元;而批评某州长时严重失实,有损其名誉,法院却只象征性地判处罚款1美元。理由是如果批评官员受重罚,以后谁还敢批评政府?

政府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名誉权的诉讼?在美国,司法先例从未给予政府机构以私法上的名誉诉权。1923年芝加哥市政府起诉《芝加哥论坛报》诽谤它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。该州最高法院判决说:“这一国家的任何最高法院从未认为或表明,对诽谤政府言论的控诉在美国法律中有一席之地。”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某案判决中宣布:诽谤政府的言论不能作为政府的制裁对象。

可见,司法公正不等于在权利与权力之间求平衡。视不同情况,有时裁判应当向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向倾斜。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上,应当以权利为本,权力及其权威与名誉,都是人民的权利所赋予的;权力是为权利服务,并受权利监督的。实行公正司法,不能忘记这个法治的基本精神与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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